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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存在5个问题

时间:2015-09-02 15:10       来源:征能科技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会议就水污染防治等问题进行报告、讨论,会议还指出治理水污染必须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

  在专题询问会上,汪洋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到会应询,同到会的部门负责同志有环保部陈吉宁部长、翟青副部长,发改委张勇副主任,科技部万钢部长,工信部苗圩部长,财政部楼继伟部长,国土资源部姜大明部长、汪民副部长,住房城建部陆克华副部长,水利部陈雷部长,农业部韩长赋部长。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参加会议。

  汪洋在专题询问会上透露,党中央和国务院近期正在组织编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以推动包括水污染防治在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两个轮子一起转”。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存在5个问题

  今年5月至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陈昌智带队,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共32人组成5个检查组分赴6省(市)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进行了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陈昌智在报告中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我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5个问题。

  首先,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2014年,我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和238.5万吨。农业源和生活源已上升为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源,合计约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7%、氨氮排放量的89.6%。工业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还有一些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地区仍未有效遏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快速发展。2014年,环保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涉及水污染。

  其次,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我国化学需氧量最大排放源,约占排放总量的48%;氨氮排放量仅次于生活源,约占排放总量的31.7%。农村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缺乏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低,大多数生活污水和垃圾随意排放倾倒。

  第三,饮用水水源地还存在安全隐患。在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

  再者,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尚不健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投入保障机制不完善,市场化融资困难;水资源和水环境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监管的制度建设与协作机制滞后,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备。

  第五,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有待完善。防治水污染的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排污许可制度与标准、环评、总量控制制度的关系尚未理顺,流域、区域海域联防联治和跨行政区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不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规定薄弱。

  修法的具体建议

  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列入十二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陈昌智介绍,在《水污染防治法》的执法检查中各方面对现行法律提出的修改建议主要有: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立法思路。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强化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

  陈昌智指出,各方面建议明确公民参与水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应急与公共监测预警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排污许可、区域流域联防联治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经济手段和激励政策,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有关规定,细化和明确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措施。加快制定出台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补偿等配套法规,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列上日程。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专题询问会上表示,推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和刚性约束,要明确法律责任,健全追责机制。

  约千家化工企业需搬迁改造

  全国人大常委张兴凯在专题询问会上提出,现在污染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工业污染,最恶劣、最严重、最可怕的也还是工业污染。一个企业可以把一条江河全部污染掉,一座矿山可能挖断一条水脉,一个工业园区可能威胁着几十万人,甚至几百万人的水源地安全。部分企业排污明渠变为排污暗管,伪造或者篡改监测数据,异地倾倒废水,躲避监管,和监管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

  对此,陈吉宁回应,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不合理,结构性污染特征特别明显,造纸、食品加工、化工、纺织等行业占污染排放量一半以上,而且主要集中在沿河沿江区域。比如说成渝经济区46%的化学工业布局在岷江、沱江一带,42%的化学工业沿长江干流布局。另外,工业园区同质化竞争比较激烈,存在环境安全和健康风险隐患。

  陈吉宁表示,在工业污染监管上还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大概全国有6万多环境监察人员,他们要负责上百万家工业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执法要求必须至少两人同时到场,所以每人大概要负责几十家企业,目前看人手严重不足,再加上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弱,工业污染监管上还有薄弱环节。”

  陈吉宁透露,下一步将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今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地区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核发工作。强化排污许可在水环境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主要是打通和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收费等制度的连接,发挥其核心作用,推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实现全过程监管。

  苗圩在专题询问会上回应,工信部将积极推动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我们和安监总局去年开始布置在城市人口稠密区对危险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坦率地说在一年多的工作中地方不是很积极。”

  “但是天津的这个事故发生以后这几天,各个省纷纷报来了需要搬迁改造的具体项目计划,我们初步汇总了一下,全国有近一千多个化工企业需要搬迁改造,总的搬迁费用大概到4000亿元。”苗圩指出。

  苗圩透露,“我们进一步分析,有些可以通过级差地租,退二进三解决一部分,地方政府、企业解决一部分,中央政府也给一点必要的支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给一点必要的支持,推动搬迁改造彻底解决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污染,减少排放。”

  财政部部长回应“78号文”

  全国人大常委王毅在专题询问会上提出,今年6月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对垃圾、污泥、污水处理劳务自今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其享受退税优惠70%,再生水退税50%。有关行业协会担心实施增值税新政以后,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整体收益率将下降至少2%左右。

  对此,楼继伟解释,在2008年出台免税政策的时候,那时候的企业主要是两类,一类市政类,一类是本身产生污水的,比如造纸、钢铁,它们都是自行处理,免税就可以解决了。现在不同了,大力推进第三治理和PPP模式,专业化处理越来越普遍。

  楼继伟指出,出台“78号文”的时候我们财税两家是经过广泛的调研,认为应该按照推进专业化的方向走,也算了账,总体上说财政可能会减收。如果免税,企业成本增加,因为企业用的电和那些药品等不可以抵扣了,即征即退70%,与免税相比大致变化不大。但是要想到,加入抵扣链之后上下游都可以抵扣。那部分还要减税,所以总体上看,财政是要减收的。

  “政策出台之后我们将继续对这个政策进行跟踪。目前,两种声音,赞成的是以专家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运作的企业,他们都是赞成的,认为符合方向。有一些叫苦的,主要是市政单位,因为他们不专业化运作,就没有开增值税发票的需求,直接就排掉了,而且长期享受免税政策。这些单位目前还对政策调整不太适应。”楼继伟介绍,“下一步我们想进一步调研,近期准备再开座谈会,一方面加强政策的解读,鼓励专业化转型,另外,也做好分析看有什么措施可以采取。”

  王毅建议,财政部下一步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住建部,以及行业协会,对“78号文”落实情况到企业做一些深入调研,特别是垃圾回收企业,了解实际情况做出综合评估,根据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更好地减少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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